强奸幼女的富豪被公诉,岂是“猥亵女童罪”能了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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衣冠禽兽、无良资本家王振华强奸幼女一案在案发后将近等了一年时间,现在终于提起公诉了。全国人民对此案的判决高度关注!
之所以要高度关注,是因为这个强奸犯有很大能量,头上曾有很多耀眼光环,尤其是身家千亿的富豪。王振华归案后,无论是警方还是媒体,异口同声的给此案定性为“猥亵女童案”,即使今天提起公诉,法庭开始审理,各媒体的报道仍然是“猥亵女童案”。
这就让大众满腹狐疑,为什么在确凿证据证明是强奸幼女的情况下,还有媒体在固执的报道“猥亵女童”?莫不是要为无罪开脱或重罪轻判做铺垫?尤其是口吐莲花的陈大绿为被告辩护,我们对能否为身心遭到严重摧残的小女孩伸张正义没有信心。
必须明确的是,王振华犯的是强奸罪,决不是什么“猥亵女童”!
刑法对强奸和猥亵妇女有着显著的区分的。
强奸罪:
“第二百三十六条 【强奸罪】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,以强奸论,从重处罚。
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:
(一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;
(二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多人的;
(三)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;
(四)二人以上轮奸的;
(五)致使被害人重伤、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。”
猥亵罪:
“第二百三十七条 【强制猥亵、侮辱罪、猥亵儿童罪】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”
注意:
“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”。
被害人只有9岁,是被骗到发案现场的,不存在自愿的因素。即使是自愿的,凡是奸淫不满14岁少女的都属于强奸。被害人下体撕裂,而且幼小的心灵遭到严重摧残。一个如花似玉的小女孩,她将来可能会成为政治家、文学家、科学家、艺术家,但被这个衣冠禽兽对小女孩的摧残之后,她一生的轨迹可能被改变,一生都会处在噩梦中。王振华还有没有强奸其他幼女和妇女不得而知,但从媒体披露的强奸9岁女孩案的情节来看,属于“强奸幼女情节恶劣”,依法应该从重处罚。最终处罚必须是:死刑!
而猥亵妇女只是没有性侵的耍流氓的言行,如摸摸屁股、强行接吻、强行拥抱之类。如果强奸等于猥亵,刑法还要单独列出“第二百三十七条 【强制猥亵、侮辱罪、猥亵儿童罪】”这一条款吗?
以法律条文的规定对照王振华的犯罪事实、犯罪情节来看,对其从重判决应该没有悬念。
但悬念还是来了。一是至今媒体还在帮王振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,异口同声的定性为“猥亵女童案”,那么公诉审判也就围绕着“猥亵女童”审判、判决。因为“猥亵女童”的最高刑罚是“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”。二 是王振华是千亿富豪,刑能否上富豪?
我们高度关注此案,我们等待那将强奸幼女的罪犯送往西天的枪声!